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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讨债公司讲述拖欠工资玩失踪?小心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4-11-12 11:02:41 人气:46 来源:江门讨债公司 官网:https://jm.hflmwl.com/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报酬是其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但有的企业却未将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当回事,甚至故意玩起失踪。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认定被告甲建筑公司挪用应当用于工资支付款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甲建筑公司从乙建筑公司承接劳务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甲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安排公司员工采取虚报农民工工资的方式,以公司员工以及部分农民工的名义从乙建筑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套取资金并挪用116万余元,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截止2021年12月,甲建筑公司共拖欠30名农民工工资合计84万元。2022年7月,人社局责令甲建筑公司在3日内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2022年8月,张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甲建筑公司、张某挪用应当用于工资支付款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甲建筑公司罚金4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甲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法官说法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应把拖欠劳动报酬简单理解为一种民事欠债行为,若满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则涉嫌刑事犯罪。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只有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才能赢得劳动者的信任和尊重,确保企业自身长远发展,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以免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标题:江门讨债公司讲述拖欠工资玩失踪?小心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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