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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讨债公司介绍立“大功”!电话录音助讨薪

发布时间:2024-11-12 11:01:26 人气:170 来源:江门讨债公司 官网:https://jm.hflmwl.com/

近日,宛城法院官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通过对录音证据的审查及合理运用,帮助原告追回了劳务费,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师傅经由朋友介绍在陈老板处驾驶普货罐车,接受陈老板管理,费用按天计算,前期陈老板已支付费用6000元。劳务结束后,双方在结算时发生争议,王师傅表示,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为每天400元,自己一共干了30天,劳务费为12000元,剩余6000元未付;陈老板则表示双方口头约定的是每天300元,自己只差3000元没给。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0月,王师傅诉至宛城法院,请求判令陈老板支付劳务费6000元。


审查录音证据


承办法官贾震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对劳务天数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劳务费数额,原告王师傅唯一的证据就是一段与陈老板之间的电话录音。承办法官及其法官助理就电话录音认真审查,录音中陈老板认可劳务费为每天400元。为了查明事实,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质证并现场调解。

“陈老板,王师傅提交了一段录音你听听,里面是不是你说的话?”调解现场,承办法官播放了王师傅提交的通话录音。“录音里面的话是我说的,我承认我们开始说的是每天400元。但是现在物价上涨,我的货款也没收回来,这个价都包不住我的成本。后期我也给王师傅商量过能不能降点儿,但没说成。”面对王师傅提交的通话录音,陈老板承认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为每天400元,但表示自己目前经营也存在困难。


释法析理促调解


“王师傅提交的电话内容清晰完整,你也认可录音的真实性,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你和王师傅之间已经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通过录音也能证明劳务费为每天400元,王师傅赚钱也不容易,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你应该支付剩余的劳务费……”在对电话录音进行认真审查并由陈老板质证后,承办法官通过摆事实、讲法律,就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劳务合同关系等相关法律规定向陈老板进行耐心解释,同时引导被告换位思考,理解王师傅作为打工者的辛勤付出。


追回薪酬解心愁


通过不断沟通,陈老板表示愿意当庭支付下余劳务费6000元。看到陈老板的态度,王师傅主动表示现在陈老板经营也遇到困难,双方日后还会继续合作,本次自愿扣减一部分费用,由陈老板支付劳务费5000元即可。随着5000元转账到账,本案至此得以圆满化解。王师傅对官庄法庭所做调解工作连连道谢。




标题:江门讨债公司介绍立“大功”!电话录音助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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