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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要债公司讲述偿还部分欠款,是否代表债权已经全部到期?

发布时间:2022-04-09 17:05:47 人气:18 来源:江门讨债公司 官网:https://jm.hflmwl.com/

偿还部分欠款

是否代表债权已经全部到期

案例说明

2017年8月1日,赵甲向豫宸借款人民币10万元,豫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赵甲交付借款,赵甲向豫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赵甲向豫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后赵甲于2018年1月1日和2020年3月1日,分别向豫宸还款人民币1万元,剩余借款人民币8万元一直未还。2024年7月1日,豫宸向法院起诉。

问题一

豫宸主张从赵甲最后一次(或者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法院是否会支持?

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没有约定借期利息的情况下,是不能主张借期利息的。既没有约定借期利息又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可自逾期之日主张1倍LPR的逾期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是年息6%)。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二

赵甲主张其最后一次还款时,债权已经全部到期,现在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请求法院驳回豫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抗辩理由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总结

前述两个问题,争议的焦点均为“在无法确定债的履行期限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债务人偿还部分欠款,是否能证明全部债务均已经到期”。

最高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履行期限的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未约定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人持续性的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且双方未就剩余债务的履行期限另行约定的,应当认为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剩余债务,债权人亦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剩余债务,但应给予必要的履行宽限期。

司法

相关判例

 judicial precedent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6民初986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民终229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未约定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人持续性地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且双方未就剩余债务的履行期限另行约定的,应当认为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剩余债务,债权人亦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剩余债务,但应给予必要的履行宽限期。本案涉及的《工程分包协议》中约定十三化建公司以与业主、审计中心的结算价与兴泰公司进行结算,双方上述约定属于对履行方式的约定,而非履行期限,因此,本案中涉及的债务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另外,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十三化建公司持续从业主处收款,并持续向兴泰公司付款,涉案工程的业主仍有工程款未向被告十三化建公司支付完毕,且原、被告双方未就剩余债务的履行期限另行约定,原告冯武财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十三化建公司履行剩余债务,故被告十三化建公司认为本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不存在无法确认工程款何时到期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的确认方式:①当事人事前约定。②协议补充。③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④无法通过前述方式确定的,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交付施工成果时支付;施工成果部分交付的,发包人应当相应支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4民终517号民事判决书。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未约定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人持续性地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且双方未就剩余债务的履行期限另行约定的,应当认为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剩余债务,债权人亦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剩余债务,但应给予必要的履行宽限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游钟厚部分履行债务,蒋晓军接受,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就剩余债务已到期或者另行约定履行期限,应当认定蒋晓军可以随时要求游钟厚履行剩余债务。

理解和适用

Applicable law 

当事人未约定债的履行期限且没有办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债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偿还部分欠款,并不意味着全部债务均已经到期。

本文开头的问题中,豫宸的诉求“从赵甲最后一次(或者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不应当被支持。同时赵甲的抗辩理由“其最后一次还款时,债务已经全部到期,现在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请求法院驳回豫宸的全部诉讼请求”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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